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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郴州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員工獎懲規定(試行)》的通知
2023-06-14 16:18:49 來源:
集團紀委、各部室、各下屬公司:
《郴州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獎懲規定(試行)》已經集團黨委會、董事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郴州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1日
郴州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員工獎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從嚴治企要求,提升員工紀法意識,規范員工行為,加強隊伍建設,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市相關規定及郴州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集團員工應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國家法律法規、省市有關規定、集團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集團形象,恪守職業道德,忠誠履職,敬業奉獻,擔當盡責,清正廉潔,為集團高質量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條集團對員工獎懲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懲前毖后,獎罰分明”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堅持懲罰與教育結合,約束與激勵并行。
第四條規定適用于與集團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體員工,集團所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勞務派遣及其他從業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集團成立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董事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任第一副組長,分管黨務工作的副書記任常務副組長,紀委書記、分管人力資源部領導、分管辦公室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集團紀委副書記,黨群工作部、人力資源部、辦公室、企劃部、風控內審部、財務部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在集團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員工獎懲規定。
郴投集團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紀委,由集團紀委副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執行獎懲決定,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條集團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對集團黨員(規定中均指中共黨員)員工和監察對象進行監督執紀問責,對其他員工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等工作。
第三章 獎 勵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獎勵:
(一)在集團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爭資立項、項目建設等重大事項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忠于職守,扎實工作,勇于擔當,敢于斗爭,清正廉潔,模范帶頭,先進事跡突出的;
(三)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國家和集體利益,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四)為維護集團形象,促進集團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績和貢獻,需要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對員工的獎勵主要采取通報表揚、表彰并授予榮譽稱號和物質獎勵三種方式。
(一)通報表揚。以精神獎勵為主。
(二)表彰并授予榮譽稱號。集團表彰的集體榮譽稱號包括但不限于 “優秀領導班子”、“優秀經營單位”、“優秀部室”等,集團表彰的個人榮譽稱號包括但不限于“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員工”、“業務標兵”、“家風標兵”、“專項工作先進個人”等。
(三)物質獎勵。除上述榮譽稱號給予相應獎勵外,員工為集團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按集團薪酬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九條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授予的各項榮譽稱號,集團一般不再進行物質獎勵,確需進行獎勵的,按一事一議規則,報集團黨委審定,參照集團同類別表彰獎勵標準執行。
第十條對員工進行表彰獎勵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公布表彰獎勵評選的范圍、名額、條件、標準和評審程序。
(二)員工所在單位(部門)推薦。
(三)員工所在黨支部提出推薦意見,征求集團紀委意見,專業(專項)獎還應征求專業歸口部門意見。
(四)集團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表彰獎勵建議名單,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五)集團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并報集團黨委批準。
(六)下發表彰獎勵文件。
第四章 懲 處
第十一條相關術語、定義和責任、等級認定標準。
(一)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黨紀黨規,省市有關規定及行業、公司規定制度,依據規定應當受到懲處的行為。
(二)責任人員
包括直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相關責任人。
1.直接責任人,是指對實施的行為或者發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
2.領導責任人,指對實施的行為或者發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負主要領導責任或重要領導責任的人。
3.相關責任人,指對實施的行為或者發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人。
(三)特定關系人
指與集團員工是近親屬或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四)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大經濟損失四個等級。
1.一般經濟損失,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
2.較大經濟損失,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3.重大經濟損失,指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4.特大經濟損失,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
以上不包括由集團黨委前置研究,董事會決策的投融資事宜。
(五)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給集團造成負面影響分為不良影響、較大影響、嚴重影響三個等級。
1.不良影響,指妨礙正常工作秩序,影響集團聲譽和穩定;或因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導致企業受到警告懲處等情況。
2.較大影響,指擾亂正常工作秩序,影響集團聲譽,破壞穩定;或因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導致企業受較大懲處等情況。
3.嚴重影響,指嚴重擾亂正常工作秩序,集團聲譽受到嚴重影響,嚴重影響集團穩定;或因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導致企業受到重大懲處等情況。
第十二條對員工的懲處主要包括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紀律處分、問責處理和經濟處罰五種方式,五種方式可單獨運用,也可并用。
(一)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二)政務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七種。
黨員發生違紀行為,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四)問責處理:包括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書面)、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待崗學習;解除勞動合同。
(五)經濟處罰:員工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紀律處分和問責處理的,同時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扣減績效薪酬或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處分期內受懲處人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得參與評先評優,待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處分期參照相應的法律法規,由獎懲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四條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懲處: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五)處分期內再次發生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調查行為的;
(七)包庇、隱瞞不報、拖延報告、弄虛作假、善后處置不當,造成影響或危害升級的;
(八)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嚴重損害集團利益的;
(九)在二人以上的共同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
(十一)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紀律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屆滿之日起1年內,有違反本規定行為需要做出處理的;
(十二)其他應從重懲處的。
第十五條違規違紀違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懲處:
(一)主動交代所犯錯誤的;
(二)在被調查過程中,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主動檢舉揭發其他人應當受到懲處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退賠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六條員工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或者停職(檢查),免予或者不予處分。員工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脅迫參與違規違紀違法活動,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于或者不予處分。
第十七條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取得的經濟利益,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給集團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本規定進行懲處外,違規違紀違法人員需對集團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應當予以糾正。超出集團處理權限的,由相關部門負責對外銜接、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對員工進行懲處的工作程序:
對集團黨員員工和監察對象進行懲處的,按照上級紀委監委有關監督執紀問責程序執行。對其他員工進行懲處的,集團紀委會同集團人力資源部,參照監督執紀問責程序,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以集團紀委為主,會同人力資源部、黨群工作部、工會,根據職責分工和集團安排,對相關事故或相關問題進行調查,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并提出初步懲處建議(調查報告涉及到相關人員的處罰內容須經集團紀委審查調查室把關),提交集團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集團紀委可以對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員工懲處進行指導。
(二)集團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并審查相關單位或部門提交的調查報告及初步懲處建議,聽取員工本人陳述(書面)和辯解(書面),征求工會意見后提出懲處建議,報集團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三)集團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作出懲處決定,開除處分報集團黨委研究。
第十九條對員工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相關部門應組織兩名以上人員進行,被調查人應主動配合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參與員工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與被調查的員工或者檢舉人屬于特定關系人的;
(二)本人或者其特定關系人與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在本次調查中作為證人的;
(四)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查、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員工對懲處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懲處決定書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單位申請復議或申訴。員工受到留用察看和解除勞動合同以外的處分,影響期滿自然解除。員工受到留用察看處分期滿,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意見,報原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研究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向作出決定的單位申請復議或向單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或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對違反政治規矩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如下懲處 :
(一)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省委、市委和集團黨委保持一致且有不當言論、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二)對黨、對組織、對集團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三)在公共場合、公眾媒體、新媒體(微信、微博、抖音)等發布、散布、傳播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英烈聲譽、集團聲譽言論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四)組織、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或者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并交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懲處。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六)參加邪教組織或者發展邪教組織成員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其中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者一律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二十四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五條在集團各項工作和活動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存在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二十六條其他違反政治規矩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六章 對違反組織人事規定的懲處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或者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依規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如下懲處: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二)不服從崗位調整,經教育后仍不到崗的按曠工處理。
(三)在選拔、聘用、考核、工資晉級等人事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弄虛作假,跑風漏氣,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四)提供虛假身份信息、學歷、資格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等,以欺詐手段與集團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因公擅自雇用人員,與雇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的,給予相關責任人留用察看處分,給予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如下懲處:
(一)因公出國(境)團組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擅自改變路線的,給予團組團長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
(二)私自脫離駐外機構或者出國(境)團組出走的,按曠工處理;無正當理由因公出國(境)逾期不歸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三)發現因公出國(境)團組成員出走不歸,或者存在違法行為,不及時向上級報告,不及時采取措施,給予團組團長記大過處分;為出走人員提供便利條件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四)登記備案人員未經審批因私出國(境)的,或未經審批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五)登記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違反當地法律、法規,或在國(境)外參與賭博、色情、毒品交易等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六)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七)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批(審核)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采取虛報出國(境)任務,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虛假人員信息等手段騙取批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條其他違反組織人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一條 遲到、早退、怠工,或出勤記錄、休假憑證做假等,予以批評教育或公開檢討(書面檢查);多次遲到、早退、怠工,或出勤記錄、休假憑證做假等,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曠工行為按以下標準進行懲處:
(一)曠工1天,給予誡勉或通報批評。
(二)連續曠工2天或者一年累計曠工2-3天,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連續曠工3天或者一年累計曠工4-5天,給予記大過處分,累計曠工6-8天,給予降級(職)或撤職處分。
(四)連續曠工4天或者一年累計曠工9-14天,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五)連續曠工5天或者一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十三條工作期間擅自離崗、脫崗,或經常從事與工作無關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十四條工作時間飲酒、賭博或者打架斗毆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十五條無理取鬧或以脅迫等手段強求集團公司滿足個人不正當利益、聚眾鬧事、非法上訪,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十六條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七條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不聽從指揮,不服從工作安排,拒不執行集團規章制度和決定,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給集團造成影響和損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十八條拒不執行或者在執行過程中打折扣、搞變通、走過場,拖延執行上級決策部署,或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十九條在工作中索拿卡要、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財務、會計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一)偽造、變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的。
(二)個人借用公款經財務管理部門下達催款通知單后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還的。
(三)虛報冒領、公款私存、隱瞞截留、挪用集團資金歸個人使用的。
(四)違反國家、行業和集團有關規定,擅自處置集團資產歸個人使用的。
(五)擅自變賣集團資產,或者擅自利用集團資產對外投資、理財、融資、擔保、捐贈、租賃的。
(六)私設“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資金或者將“小金庫”資金進行私分的。
(七)違反付款審批程序付款,造成集團利益損失的。
(八)對于集團應收的款項、票據等財物怠于行使權利,形成壞帳損失的。
(九)在報表(報告)編制、數據統計工作中,虛報、瞞報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現金不按規定入庫或繳存的。
(十一)有其他違反財務、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投融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一)未及時落實資金,出現債務違約風險的。
(二)擔保業務的年度代償率未控制在合理范圍以內的。
(三)短期資金拆借本息收回未完成的。
(四)項目保底收入未完全到位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工程項目招投標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一)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被檢查發現或者追究責任的。
(二)采取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條子等方式,干預插手招標管理具體業務活動,要求工作人員為其特定關系人獲得項目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影響工作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的。
(三)與招標代理機構、供應商相互勾結,損害集團利益的。
(四)在招標文件編制中,有意設置傾向性或排他性條款,為特定供應商中標創造條件,被檢查發現或者追究責任的。
(五)在開標、評標過程中,泄露開標、評標過程中的保密、敏感信息的。
(六)未按照招標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七)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違反工程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如下懲處:
(一)違反規定或審批程序,擅自將工程發包或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同意或默許其超出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勘查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二)要求或者授意勘查、設計、施工等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指定生產商、供應商、服務商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三)要求或者授意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并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或者惡意拖欠勘查設計、工程監理費用和工程款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四)要求有關部門、單位違反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項目設計或未經審核擅自批準工程設計,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在建設工程施工階段,沒有施工圖紙擅自同意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已批準的設計方案、圖紙進行施工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施工單位內外勾結,違反審批權限和程序,擅自決定、批準和變更簽證的;或指使施工單位工程數量弄虛作假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七)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違反合同約定,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建設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八)在施工、竣工驗收工作中,未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組織質量管理、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質量隱患不要求整改仍進行工程驗收、資產交接、施工檔案交接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九)不按政策、規定履行職責,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工程預、決算,導致集團利益受到損害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分解項目規避招標,不按工程規模采取相應的招標手續;招標文件不規范,技術協議不清晰、不具體、不嚴謹;評標不公正、過程不公開、對投標方區別對待;未按招標文件約定進行合同簽訂或簽署不符合規范的條款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十一)工程違法分包、轉包,在施工隊伍選擇上任人唯親,唯利是圖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十二)默許、縱容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設備、不執行原有設計工藝要求,粗制濫造,不按設計和質量要求進行驗收,對施工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地方亂表態放行,對工程的隱蔽質量缺陷視而不見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三)在工程量計量方面有意偏袒施工單位,多計量,隨意增加現場簽證,改變設計,從而使施工單位任意增加工程造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四)違反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十四條在簽訂、執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一)違反合同授權管理規定和合同管理程序,擅自對外訂立合同、變更合同或者出具書面承諾,給集團造成損失或不良后果的。
(二)應簽訂而未簽訂書面合同,引發糾紛或者造成集團損失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嚴格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規定驗收、未按合同進度付款,損害集團利益或者造成損失的。
(四)對方未嚴格履行合同情況下,不及時主張權利、追究對方責任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可能引發訴訟或仲裁法律風險的合同糾紛,給集團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的。
第四十五條在征地拆遷中不按國家政策執行,伙同他人數據造假,與拆遷戶利益勾結,損公肥私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十六條在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簽訂的協議不清晰、不具體,程序上不完善、不規范,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七條在資產經營管理中不按租賃合同收取租戶租金,故意少收或漏收租戶租金及水電費,不按資產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進行招租,應簽訂而未簽訂合同,擅自處置集團資產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八條在工程檢測中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出具檢測報告的,未按規定進行收樣、留樣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十九條在開發經營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一)因主觀失誤,導致項目可行性論證、開發投資收益分析、產品設計定型、成本控制計劃等事前管控工作嚴重背離市場方向,給集團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
(二)經手起草、審核的經濟文書存在重大疏漏、失誤,給集團帶來經濟損失或糾紛訴訟的。
(三)項目產品品質、成本及經濟合同執行狀況的事中監控工作不力,且未能及時糾偏,造成不良的既成事實,給集團帶來經濟損失或糾紛訴訟的。
(四)在工程計量、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涉及工程投資變化的工作中有意偏袒施工單位,給集團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項目報建手續主觀缺失或延誤,導致項目無法如期交付、繕證,給集團帶來經濟損失或糾紛訴訟的。
(六)因主觀失誤導致集團開發資質維護不力、資質降級的。
第五十條違反集團物資采購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一)不按合同約定違規支付貨款,收受服務對象好處的。
(二)在器材出入庫中,人為設置障礙向服務對象索要錢財的。
(三)與供應商串通,在器材驗收入庫時不堅持原則,造成物資“缺斤短兩”或降低驗收標準,以次充好的。
(四)與收購商串通,在廢舊物資出庫時把關不嚴,多出少記或以好充次,處置資金不入賬,違規使用、占有、私分或設立“小金庫”的。
(五)與設備維修廠商串通,在設備維修項目與質量上把關不嚴,收受維修廠商好處的。
(六)從資源庫外選擇供應商(收購商)或選擇不符合資質要求的供應商(收購商)等,收受對方或請托人好處的。
(七)實物管理不規范,賬實不符,賬賬不符,領用手續不完備,工程領料后使用監管缺失,廢舊物資管理不到位的。
第五十一條在營銷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一)銷售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客戶財物的;
(二)銷售人員私自收取客戶展位費并賺取差價的;
(三)銷售人員惡意篡改合同金額并中飽私囊的;
(四)業務對接人員未按集團定價給客戶報價,私自改價格的;
(五)業務對接人員與客戶發生不利于業務開展的矛盾,有損于集團利益、破壞集團形象的;
(六)市場調查數據虛假,導致集團生產經營決策誤判,并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因主觀失誤或不作為,導致項目營銷回款率嚴重低于回款計劃,并造成項目資金鏈斷裂或項目開發進度停滯等不良后果的;
(八)權限外降價售房、賬外私自留存房款,損害集團利益的;
(九)房屋預售、銀行按揭手續及不動產網簽、登記、繕證手續未按承諾及時辦理,導致糾紛訴訟,給集團造成經濟損失的;
(十)項目物業管理承接查驗及房屋交付使用工作發生主觀失誤、疏漏,導致與物管單位、業主產生糾紛及訴訟的。
第五十二條在對服務對象的服務過程中,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發生爭執,激化矛盾,產生負面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五十三條違反公車管理有關規定,私車公養、公車私用,或擅自借給他人、他單位使用,或者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五十四條檔案、文件、資料、機要、印章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如下懲處:
(一)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歸檔的文件材料、資料據為已有,拒絕移交檔案機構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二)損毀、丟失企業應當歸檔的檔案、文件、資料、印章的,給予記過處分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三)涂改、偽造歸檔的檔案、文件、資料,提供虛假材料、不如實填報個人人事檔案,違反檔案管理規定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利用涂改、偽造歸檔的檔案、文件、資料為自己謀取利益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四)將企業印章轉借他人,給集團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利后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私刻集團公章、集團法定代表人印章為自己謀利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六)未經審批,擅自對外使用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給集團造成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七)違反其他檔案和印章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在審計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日常審計執行不嚴格、流于形式、應付差事、明顯或較嚴重問題未發現的。
第五十六條在監督執紀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一)不遵守保密紀律,泄露案情,接受請托,辦人情案的。
(二)違反規定私自接觸被審查調查對象,為被審查調查人出謀劃策,不利于案件查辦的。
(三)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違反辦案程序、安全制度和有關規定,造成負面影響的。
第九章 對違反廉潔從業規定行為的懲處
第五十七條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如下懲處:
(一)索要、變相索要下屬企業、關聯企業或業務往來單位、個人財物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二)違反規定收受、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權力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三)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收受與本人職權職務行使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四)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及特定關系人謀利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的;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六)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集團(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或違規從事、參與其他營利性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七)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中兼任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但領取薪酬、獎金、補貼等額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八)用公款支付特定關系人的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的,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將特定關系人的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將特定關系人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九)允許、縱容特定關系人,從事可能與集團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的便利,為特定關系人或者相互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違反規定,本人或本人幫助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一)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已有或者私分,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二)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力,為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三)違反集團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揮霍公款、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用公款支付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員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改變公務行程或者公務考察行程借機旅游的;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使用、更換、裝飾公務用車的;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的;超標準配備、裝修、使用辦公用房的;違反規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歸個人使用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四)將履行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業務消費,或者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業務消費,有可能影響廉潔從業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五)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住房、車輛等,或以民間借貸等金融形式獲取大額資金或者回報,影響廉潔從業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六)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借機斂財或者其他侵犯集團、員工利益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七)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十八)違反廉潔自律、廉潔從業規定的其他行為,或者其行為侵害、影響職務廉潔性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十章 對損害企業形象、影響隊伍穩定行為的懲處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給予如下懲處:
(一)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二)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
(三)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加重懲處。
(四)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制造或散布謠言,損害集團形象,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誣告、作偽證陷害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公德,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
(六)對依法依規行使批評、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七)有其他損害企業形象,影響隊伍穩定的行為,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懲處
第五十九條對犯罪行為以及涉嫌犯罪行為的處理:
(一)員工發生犯罪行為以及涉嫌犯罪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員工因犯罪被并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較輕,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應當予以撤職、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三)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3.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拘留或罰款處罰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集團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損害集團形象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附 則
第六十條員工被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或者被司法機關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含批捕在逃)、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或者被公安機關采取行政拘留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能正常履行其勞動合同義務的,暫停其勞動合同的履行。暫停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集團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于刑事處罰的,自正常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之日起恢復工資待遇,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第六十一條集團委派到其他機構或者單位的員工,應同時遵守本規定和工作所在單位相關規定,出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受委派機構或單位是否對該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作出處理,不影響集團依照本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所指“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所述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根據有權機關作出的有效文書確定或由審計、財務等管理部門確定。價值的計算:按照市場價格計算。沒有市場價格的,比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第六十四條對員工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懲處,本規定未作規定,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有關規定,應當給予懲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對員工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懲處的有關內容,如有國家法律法規、黨紀黨規、上級規定和行業有關規定作出新的懲處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集團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由集團紀委會同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http://www.024liuda.com/uploadfile/2023/0614/2023061404215948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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